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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从1.0到2.0:数据交易机构的实践探究(上)

智慧蓉城研究院 智慧蓉城研究院 2022-09-24


编者按


今年两会期间“数据”成为被高频提及的词汇之一,多位代表委员围绕数据立法、数据治理、数据发展和数据流通展开热烈讨论。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四川省正在积极推进大数据条例立法和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在此背景下,智慧蓉城研究院研究了据交易构的典型代表,以期为四川省、成都市的据交易机构建设提供思路


本系列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总结分析数据交易机构从1.0到2.0时代的实践特点、面临困境;下篇重点对比2.0时代数据交易机构的典型代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大数据交易所,并结合四川和成都的发展基础,提出针对性建议。


DEVELOPMENT

一、我国数据交易机构从1.0到2.0的发展历程


早在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1.0时代的大数据交易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17年,各地建设大数据交易机构进入冷静期和观望期,数据孤岛问题难以解决、数据流通壁垒尚未消除、数据权属尚不明确、数据安全问题丛生,真正能够实现数据交易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或交易所乏善可陈。2020年以来,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数据交易再度成为热点问题,以上海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机构进入2.0时代探索期,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主导型的大数据交易机构1.0-2.0时代进程*

ANALYSIS

二、1.0时代与2.0时代数据交易模式的对比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1年底已有30余家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机构,本文通过分析2020年前后设立的、当前还在存续状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数据交易机构,试图找出1.0和2.0时代下数据交易模式的变化。
表1 全国大数据交易机构*

(一)

公共服务,明确交易机构导向

大数据交易机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纯中介型、数据持有型和公共服务型。1.0时代主要为纯中介型和数据持有型机构,纯中介服务型是在数据交易中通过发布信息、“上架”数据产品的方式“促成磋商”,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通过撮合客户进行大数据交易并收取成交额10%佣金。数据持有型本身拥有数据与数据产品,其经营过程中既可作为数据提供方也扮演着交易中介的角色,例如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既是数据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数据定制服务,又是数据交易机构撮合数据供需双方进行交易。2.0时代的数据交易机构则是有更明确的公共服务价值导向与更安全、更合规的技术保障,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例的公共服务型机构,其定位就有明显“利他性”。

(二)

政府公信,助力海量数据汇集

大数据交易机构的数据来源按照采集渠道划分主要有三类:政府开放数据、企业数据、互联网爬虫数据。在数据交易1.0时代,进入交易市场的政府开放数据主要为政府向全社会无差别披露的完全开放的数据,而政府有条件开放的数据资源受相关法规制度约束难以真正向社会流通;企业虽然自身掌握大量的行业数据和微观数据,但“数据孤岛”和数据流通壁垒制约其进入市场交易;互联网爬虫数据因其有可能大规模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机密等,其合法性争议限制市场交易。
2.0时代的交易机构在公共数据扩大开放、公共数据运营的政策环境下,使得更多高价值公共数据能够进入市场,且随着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应用,社会数据在政府公信力背书和公共服务价值导向,也逐步扩大开放。以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为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已与北京市公共政务资源网、北京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进行对接,利用金融数据专区对全市公共数据进行运营。

(三)

法律补缺,交易规则逐步完善

当前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各地省市级相继出台相关数据条例,尝试探索数据交易的模式及规则。1.0时代对数据交易规则呈现出“浅尝辄止”的状态,例如2016年1月,贵州省发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提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仅对数据交易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作出简要规定;2018年12月,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提出鼓励数据交易,但未就交易具体内容作出指导和规定。
在数据交易2.0时代,地方对数据交易有更为大胆的探索。例如,2021年7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数据交易的客体是“经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而非原始数据;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上海市数据条例》,明确数据交易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对数据交易机构包括服务内容、管理制度、交易活动行为在内的交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四)

技术护航,数据交易行稳致远

近年应用于数据交易的技术服务主要有数据托管服务、云服务、API、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在数据交易1.0时代,大数据交易机构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有数据托管服务、云服务和API,数据托管服务主要是指数据服务商将数据存储在交易机构,由交易所进行交易变现「1」,云服务是利用互联网来提供实时的、动态的云计算、云存储资源,例如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归集和托管工业数据,推出中国浦江水晶云平台等集群大数据云平台;API是应用程序接口,是数据交易中心交易实时数据的一种重要的传输形式,甚至部分研究将其直接划分到数据产品类型。
2.0时代的数据交易机构在1.0基础上实现突破,将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数据交易,以更成熟的技术剥离原始数据所承载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信息,进一步释放数据深层价值。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为例,运用隐私计算将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成为国内首家基于“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数据交易所,利用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确权登记、访问、分析、计算、交易过程中实现上链存储,保障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内容防篡改。

DIFFICULTIES

三、实践困境


虽然数据交易在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技术创新、市场供需等模式创新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但现阶段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解决。
一是数据交易客体权属不清。数据确权理论不明、数据产权制度缺位,数据交易过程中权属交割界限难以划分,可交易的数据产品目录或标准尚未建立,承载个人隐私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海量数据价值无法释放,数据壁垒依然存在。
二是数据交易主体适格性不清。对自然人是否可以参加数据交易缺乏上位法支撑,且各地大数据交易机构的数据交易主体参与资格标准不统一;大多数交易机构在投入市场运营的过程中如平台交易流通效率、质量管理方面良莠不齐等问题层出不穷,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营模式。
三是数据交易供需失衡问题。一方面数据供给普遍处于未经脱敏、清洗和分析的原始形态,而数据需求又是针对能够符合具体应用场景且可以合法流通的数据,两者差异造成数据供需不平衡「2」;另一方面,数据交易主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买卖双方对交易客体数据质量不清楚,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维度、语义不协同等,双方难以理解及准确获取所需数据信息。

INSPIRATION

四、对策建议


(一)

统筹数据交易机构节点布局

明确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机构法律地位,鼓励实施“政府指导、国有控股、市场运营”的运营模式,提高数据交易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和活跃度的大数据交易机构。提高数据交易机构的设立标准,对机构设立的资金、人员、交易规则、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规定相应的审批要求「3」,鼓励具备建设要素市场生态基础的省级(省会城市)集中力量建设一个数据交易机构,逐步构建一个由少量主节点、若干个二级节点构成的全国大数据交易体系。


(二)

完善数据交易制度法规体系

在上位法的框架内,进一步明确数据权益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在“放”与“管”之间把握合适尺度。明确数据权利归属,对数据产品可流转权利与流转形式进行分级分类规定,进而推动数据交易过程有法可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综合性的地方数据立法探索,利用好地方实践经验,细化数据交易机制,建立更为成熟安全的合规制度。

(三)

推动数据交易前沿技术应用发展

推动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元数据治理、数据质量控制等通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提升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加快发展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隐私计算技术,引导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据交易前和后的权属认证;鼓励开展数据评估与定价方案、数据资产化与资本化会计准则、数据交易安全互信机制等关键机制的研究,为数据交易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四)

推进数据交易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数据交易规范体系建设。强化数据治理,推进数据采集、政府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4」。推动数据交易过程规范化,对数据交易主体资格、数据交易客体的交易与评价标准、数据交易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的交易管理办法等细化,建设规范有序的交易市场,促进数据交易发展。

【下期预告】《从1.0到2.0:数据交易机构的实践探究(下)》重点对比分析2.0时代数据交易机构的典型代表,并结合本地发展基础,提出针对性建议。


本文作者:钟书丽、张瑶瑶

参考资料:[1]何培育,王潇睿.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现代情报,2017,第37卷(8):98-105,153.

[2]Lihua Huang, Yifan Dou, Yezheng Liu, Jinzhao Wang, Gang Chen, Xiaoyang Zhang, Runyin Wang.Toward a research framework to conceptualize data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The data marketplace perspective,Fundamental Research[J].2021,1(5):586-594.

[3]王琎.数据交易场所的机制构建与法律保障 ——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中心[J].江汉论坛,2021,(9):129-137.

[4]茶洪旺,袁航.中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区域经济评论,2018,(4):89-95.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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